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 专业科目考试 >> 法律

法律常识:法人(1)

发布:2013-06-03 08:42:4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三个特征:――以有限责任为核心
  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2.法人分类:以营利为核心
  ①我国的分类(以是否营利来分):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股份)、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利、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基金会法人)
  ②大陆法系的分类(先以职能来分):
  公法人:相当于我国的机关法人
  私法人:按组成因素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有股东(法人成员)和工作人员;财团法人只有工作人员(如寺庙里的和尚)
  私法人:按是否营利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
  营利法人:不仅指从事营利活动,且需要将盈利进行分配给投资人
  财团法人没有投资人,因此财团法人都是公益性法人,也当然没有意思机关(权利机关)
  ③外国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中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相去甚远。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0 http://www.hbgwy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3291号-11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