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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础知识(48)

发布:2013-06-08 17:24:4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1. 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否认表示-- 视为同意
  2.本人事先不知道
  ①未经本人追认--无效
  ②经被本人追认--有效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①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
  ②本人在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2.撤销权
  ①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②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三)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案例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三、表见代理
  (一)概念: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三种情形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
  4.第三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三)效力:
  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案例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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