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础知识(27)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案例]
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的内容
(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被留置动产、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必要使用权
4.拍卖、变卖权
5.优先受偿权
(四)留置权的实现
1.以留置财产折价
2.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的消灭
1.混同
2.主债权消灭
3.担保物权实现
4.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6.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担保物权的竞合:
1.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
例:下列权利中,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或者执行的是( )
A.留置权 B.质权 C.执行权 D.租赁权
答案:A
例:可以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有( )
A.运输合同 B.行纪合同 C.委托合同 D.加工承揽合同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