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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础知识(26)

发布:2013-06-12 12:12:1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质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物权性  2.担保性  3.从属性及优先性


  (三)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即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


  (二)特点


  1.标的物:动产  2.公示方法:占有  3.性质:意定物权


  (三)动产质权的设定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1. 设定: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交付时设立。


  2. 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四)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出质人的权利


  ①有权处分  ②可以与质权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由出质人继续享有对质物的收益权(孳息)


  2. 出质人的义务


  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


  3. 质权人的权利


  ①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  ③转质权  ④预行拍卖和变卖质物权  ⑤优先受偿权


  4. 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


  (五)动产质权的实现


  1. 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而对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实现方式


  ①折价  ②拍卖  ③变卖


  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1. 概念: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2.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二)有价证券质权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基金份额质权与股权质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四)知识产权质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五)应收账款质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 )时设立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B.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权利凭证交付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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