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时评:用法定程序破解“房坚强”
镇江句容市2010年新修了一条六车道的大马路,但一位蔡姓居民因自己的543平米建筑赔偿未与政府谈拢,拒不搬迁。房子在马路中间一站就是三年多,致使新修的马路无法完全开通,过往车辆途经此处不得不减速绕行。该户居民说,赔偿谈下来就搬。但当地拆迁办说,该户的543平米建筑属于违建,但其要求按合法建筑置换10套商品房,赔偿200万,“我们不能无原则这么做,否则无法向上千拆迁户交待。”(11月27日《扬子晚报》)
众多因拆迁而生的血泪惨剧,留给人的除了灰霾印记,便是几乎已成定论的强势与弱势的判别标准。拆迁户在强大的公权力及复杂纠葛的商业利益前,因其孤独无依,确然引人怜悯。但在权利天平与刚性秩序所维系的社会构架中,以舆论所预设的“强弱”印象,来为公与私的双方分别贴上道德形象的高矮标签,只会让情绪和偏见扰乱公共善治的理性根基。
其实,这起拆迁纠纷争论的焦点在于,当事居民蔡某家中的那由“围墙和彩钢搭建的543平米钢模出租站”是否属于违法建筑。面对这种看似难解难分的困局,还是应以“法定标准为依据,事实为准绳”的原则去寻找抽丝剥茧的入口,而不是在某种寻求和谐稳定的中庸考量下,让其陷入人为不作为的懈怠和停滞状态。毕竟,很多事情交给时间去办,只会让成本和困难指数愈发高企。
因此,对于蔡某家的这543平米争议面积,一方面应参考其他居民搬迁时的案例,认定拆迁补偿标准;另一方面,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质询村委会还原事实,以便做出适当补偿。
这种“房坚强挡住大马路”闹剧的产生,仍是源于刚性的法定程序并未真正深入治理者及许多人的心中。普通人仍祈求以一己的“弱势”博舆论同情来顽抗公权,却不愿相信法律的尊严;一些地方政府则常因“钉子户”的不妥协,要么野蛮突进,要么消极回避,也是不愿走法定程序之路。
真正文明法治的社会,还是需要“法定程序的被信仰”。所有的拆迁户,都应适用同样的刚性执行标准,而没有“钉子户”和“非钉子户”之分。对于特殊的情形,也应积极在现有的标准下寻求可自由阐释和裁量的空间,在详细调查论证的前提下,给出一个既不违背当地拆迁标准,又合乎公平正义的裁决,不应忌讳公私间的博弈,而是在一个公开、规范、高调的空间内进行。
众多因拆迁而生的血泪惨剧,留给人的除了灰霾印记,便是几乎已成定论的强势与弱势的判别标准。拆迁户在强大的公权力及复杂纠葛的商业利益前,因其孤独无依,确然引人怜悯。但在权利天平与刚性秩序所维系的社会构架中,以舆论所预设的“强弱”印象,来为公与私的双方分别贴上道德形象的高矮标签,只会让情绪和偏见扰乱公共善治的理性根基。
其实,这起拆迁纠纷争论的焦点在于,当事居民蔡某家中的那由“围墙和彩钢搭建的543平米钢模出租站”是否属于违法建筑。面对这种看似难解难分的困局,还是应以“法定标准为依据,事实为准绳”的原则去寻找抽丝剥茧的入口,而不是在某种寻求和谐稳定的中庸考量下,让其陷入人为不作为的懈怠和停滞状态。毕竟,很多事情交给时间去办,只会让成本和困难指数愈发高企。
因此,对于蔡某家的这543平米争议面积,一方面应参考其他居民搬迁时的案例,认定拆迁补偿标准;另一方面,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质询村委会还原事实,以便做出适当补偿。
这种“房坚强挡住大马路”闹剧的产生,仍是源于刚性的法定程序并未真正深入治理者及许多人的心中。普通人仍祈求以一己的“弱势”博舆论同情来顽抗公权,却不愿相信法律的尊严;一些地方政府则常因“钉子户”的不妥协,要么野蛮突进,要么消极回避,也是不愿走法定程序之路。
真正文明法治的社会,还是需要“法定程序的被信仰”。所有的拆迁户,都应适用同样的刚性执行标准,而没有“钉子户”和“非钉子户”之分。对于特殊的情形,也应积极在现有的标准下寻求可自由阐释和裁量的空间,在详细调查论证的前提下,给出一个既不违背当地拆迁标准,又合乎公平正义的裁决,不应忌讳公私间的博弈,而是在一个公开、规范、高调的空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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