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础知识(18)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物权法》第125条明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 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特征:
1.主体 :原则上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发包方和承包方
2.客体 :农用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一般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 (不包括宅基地)
3.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没有处分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1.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产生,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设立要件,但登记是对抗要件。
3.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不包括转让、出租、入股、抵押(主要为“四荒土地——荒沟、荒滩、荒山、荒丘”)等方式。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承包方
1.承包方的权利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流转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2.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将耕地抛荒,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发包方
1. 发包方的权利:
①监督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②制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抵押承包地应征得发包方的同意
④依法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承包地
⑤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承包费的,发包方有权收取承包费
2. 发包方的义务:
①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
②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