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创新社会管理首先必须管束权力
社会管理的含义是,政权机关管理和治理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社会生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自由幸福,战略意义重大。做好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应该明确以下观点。
创新社会管理首先必须管束权力
误以为社会管理就是管理民众的思维,使得一些地方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和举措,总围绕限制、管控民众的权利和行为做文章。这种认识和做法明显不妥。社会管理不是为了管好民众,创新更不是想办法限制民众的自由权利,而是为了服务民众,让民众共享改革成果,生活更有尊严,更加幸福。对此,真正能够构成威胁的,是权力的狂妄、膨胀和专横,所以在社会进入转型期的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约束和监督权力不被滥用,从而保障权利不受权力的侵扰欺压。这样才有可能做到胡锦涛同志强调的,“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向公正和谐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方向科学发展。
公民违法乱纪,固然会损害社会正常秩序,但是范围和程度有限,并且只要社会管理对路,各项建设事业科学发展,也不难控制。权力则不同,如果不能受到严格管束,凌驾于法律之上,发生误用、滥用,胡作非为,必然会损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异化为社会公害,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危害远大于民众可能造成的危害。
保证创新社会管理的正确方向和切实成效,应该体现在约束和监督权力合法合理地规范行使,遏止权力的缺位、越位、不作为、乱作为,提高权力服务社会的质量上。如果社会管理只在管控社会民众方面着力,必然失败,如果创新却使权力更加扩张,就是倒退。
管束权力必须解决实际问题
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实打实地做好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社会现实和舆论都说明,民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也就是“突出问题”,即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削弱党政机关公信力和权威,严重危害和谐社会建设的消极腐败、特权行为、弄虚作假、官僚作风、低质行政等现象。而这些现象,都源于权力的缺位、越位、误用、滥用形成的不作为、乱作为。
例如:政府不满足做好该管、能管也管得好的事,而习惯大包大揽,把本应通过社会组织以及群众自治做好的工作都管控起来;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案件高发的现状未得到有效遏制;热衷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加之高额的三公消费,使大量国家资金被挥霍浪费,挤压了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的投入,阻碍了民众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和速度;为了从土地财政中增加收入,屡屡制造暴力强拆事件,严重损害民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违背执政伦理和职业道德,公然弄虚作假,乃至对公众说谎欺骗媒体;有错误却不许批评,乃至不惜动用司法权力对揭露问题的公民予以抓捕、判刑施加打击报复;不是依法解决社会矛盾,而是采用“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花钱买平安”等“权宜性治理”方式;违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原则,权力干预司法,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和终局性,造成依然是权大于法的不利影响。等等。
上述现象,并非问题全部也非偶然发生,都够资格成为突出问题,不解决或解决不好,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向就有偏差,成效就难以体现。
解决问题必须坚持民主法治
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水平,才能保障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向和目标,为建设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和实现人民自由、平等、幸福的生活,奠定坚实基础,创造良好条件。
权为民所赋、为民所有,也为民所担忧,为民所监督,民众最担心权力滥用损害自己的利益,因此最关心权力如何行使。从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看,民众最有权利、最有动力、也最有办法监督掌权者,看牢管好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正如梁启超先生在上个世纪初提出的:“监督官吏之事,其势不得不责成于人民,盖由利害关切于己身,必不肯有所徇庇。”所以,创新社会管理,以更有力更有效地约束和监督权力,防止权力膨胀或腐败,符合民众的意志、愿望和利益。
我国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以制约监督权力,正是民主的应有之义,不仅正当,而且必要。民主可以有效监督权力,因此既是权力滥用的克星,也是维护权利的利器。
民主在治理国家的不同方式中,通过立法选择和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这样就为民主制度和民主权利的自身安全并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所谓法治,就是规则之治法律之治,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要求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法律规范,制约着权力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此维护国家民主制度和民众权利的安全,使之不受任何权力的侵犯或践踏。
因为不受法律约束的人治手段,可以使权力唯我独尊无限扩张,很多时候还可以便宜快捷地处置社会问题,迅速实现直接目的,所以权力天然地倾向于人治。从长远看,人治不但克服不了还会助长权力的滥用,决不能以之代替法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言简意赅地说明了法治优越于人治的理由:“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唯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创新社会管理越远离人治,越符合社会和民众需要,越可能取得成效。唯有毫不动摇地坚持法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才是达到依法限权、用权,防止权力沦为社会公害的可靠途径。
党、政府、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社会组织等,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社会组织或机构,都必须按照人民的需要,依法执政、行政,达到法治组织、服务组织、责任组织与廉洁组织建设的有机统一。其中法治组织建设是基础,基础不牢,无法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建设服务、责任、廉洁组织的任务都无从谈起,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也必然落空。
创新社会管理是复杂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方位、多领域统筹兼顾,对权力的管束仅是其中一项,并不能代替其他一切工作。但是如果做不好这项工作,其他工作也不可能见效,创新社会管理就或者走弯路,或者背道而驰。对这项至为关键的工作,绝不能等闲视之。
创新社会管理首先必须管束权力
误以为社会管理就是管理民众的思维,使得一些地方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和举措,总围绕限制、管控民众的权利和行为做文章。这种认识和做法明显不妥。社会管理不是为了管好民众,创新更不是想办法限制民众的自由权利,而是为了服务民众,让民众共享改革成果,生活更有尊严,更加幸福。对此,真正能够构成威胁的,是权力的狂妄、膨胀和专横,所以在社会进入转型期的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约束和监督权力不被滥用,从而保障权利不受权力的侵扰欺压。这样才有可能做到胡锦涛同志强调的,“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向公正和谐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方向科学发展。
公民违法乱纪,固然会损害社会正常秩序,但是范围和程度有限,并且只要社会管理对路,各项建设事业科学发展,也不难控制。权力则不同,如果不能受到严格管束,凌驾于法律之上,发生误用、滥用,胡作非为,必然会损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异化为社会公害,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危害远大于民众可能造成的危害。
保证创新社会管理的正确方向和切实成效,应该体现在约束和监督权力合法合理地规范行使,遏止权力的缺位、越位、不作为、乱作为,提高权力服务社会的质量上。如果社会管理只在管控社会民众方面着力,必然失败,如果创新却使权力更加扩张,就是倒退。
管束权力必须解决实际问题
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实打实地做好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社会现实和舆论都说明,民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也就是“突出问题”,即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削弱党政机关公信力和权威,严重危害和谐社会建设的消极腐败、特权行为、弄虚作假、官僚作风、低质行政等现象。而这些现象,都源于权力的缺位、越位、误用、滥用形成的不作为、乱作为。
例如:政府不满足做好该管、能管也管得好的事,而习惯大包大揽,把本应通过社会组织以及群众自治做好的工作都管控起来;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案件高发的现状未得到有效遏制;热衷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加之高额的三公消费,使大量国家资金被挥霍浪费,挤压了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的投入,阻碍了民众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和速度;为了从土地财政中增加收入,屡屡制造暴力强拆事件,严重损害民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违背执政伦理和职业道德,公然弄虚作假,乃至对公众说谎欺骗媒体;有错误却不许批评,乃至不惜动用司法权力对揭露问题的公民予以抓捕、判刑施加打击报复;不是依法解决社会矛盾,而是采用“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花钱买平安”等“权宜性治理”方式;违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原则,权力干预司法,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和终局性,造成依然是权大于法的不利影响。等等。
上述现象,并非问题全部也非偶然发生,都够资格成为突出问题,不解决或解决不好,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向就有偏差,成效就难以体现。
解决问题必须坚持民主法治
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水平,才能保障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向和目标,为建设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和实现人民自由、平等、幸福的生活,奠定坚实基础,创造良好条件。
权为民所赋、为民所有,也为民所担忧,为民所监督,民众最担心权力滥用损害自己的利益,因此最关心权力如何行使。从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看,民众最有权利、最有动力、也最有办法监督掌权者,看牢管好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正如梁启超先生在上个世纪初提出的:“监督官吏之事,其势不得不责成于人民,盖由利害关切于己身,必不肯有所徇庇。”所以,创新社会管理,以更有力更有效地约束和监督权力,防止权力膨胀或腐败,符合民众的意志、愿望和利益。
我国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以制约监督权力,正是民主的应有之义,不仅正当,而且必要。民主可以有效监督权力,因此既是权力滥用的克星,也是维护权利的利器。
民主在治理国家的不同方式中,通过立法选择和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这样就为民主制度和民主权利的自身安全并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所谓法治,就是规则之治法律之治,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要求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法律规范,制约着权力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此维护国家民主制度和民众权利的安全,使之不受任何权力的侵犯或践踏。
因为不受法律约束的人治手段,可以使权力唯我独尊无限扩张,很多时候还可以便宜快捷地处置社会问题,迅速实现直接目的,所以权力天然地倾向于人治。从长远看,人治不但克服不了还会助长权力的滥用,决不能以之代替法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言简意赅地说明了法治优越于人治的理由:“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唯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创新社会管理越远离人治,越符合社会和民众需要,越可能取得成效。唯有毫不动摇地坚持法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才是达到依法限权、用权,防止权力沦为社会公害的可靠途径。
党、政府、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社会组织等,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社会组织或机构,都必须按照人民的需要,依法执政、行政,达到法治组织、服务组织、责任组织与廉洁组织建设的有机统一。其中法治组织建设是基础,基础不牢,无法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建设服务、责任、廉洁组织的任务都无从谈起,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也必然落空。
创新社会管理是复杂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方位、多领域统筹兼顾,对权力的管束仅是其中一项,并不能代替其他一切工作。但是如果做不好这项工作,其他工作也不可能见效,创新社会管理就或者走弯路,或者背道而驰。对这项至为关键的工作,绝不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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