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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法定继承

发布:2014-07-09 12:34:0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政法干警考试即将开考,在冲刺的阶段,如果保证知识的有效扩充且不打击信心,河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w.org/)建议考生将重点放在一些容易理解的知识点方面。


  1.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2)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发生的依据。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限制指的是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补充则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继承顺序不同;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各法定继承人的认定:①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配偶互为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②子女。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③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是在代位继承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④根据《继承法》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其具有强制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全部遗产的权利;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能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①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②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③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④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另外,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认为,以上知识考生要重点记忆,这是做主观题必要的基础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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