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定1.3
一、成文法的公布
针对奴隶制时期刑不预设、临事议制的法制传统,春秋时期的政治革新派(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明确主张法布于众、民征于书,要求打破奴隶主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将成文法公布于众,遂进行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 法”‘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 公布成文法活动。
3.邓析“竹刑”
公元前502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邓析的 “竹刑”最初属私人着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郑国的执政者杀害,但他的竹 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4.成文法公布引起的争论
郑国子产铸刑书,将法律条文公之于众,晋国奴隶主旧贵族保守势力的代表叔向首先站出来反对,叔向站 在奴隶主旧贵族的保守立场上反对公布成文法的阶级偏见,极力要求坚持奴隶制的分封制、井田制和宗法等级 制,保护奴隶主贵族的司法特权。子产站在坚持改革的立场上,指出铸刑书是为了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阐明 了只有公布成文法,才能维护郑国的统治。
晋国铸刑鼎,又同样遭到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强烈反对。孔子的观点和叔向的信如出一辙,都把成文法的公 布看成是威胁奴隶主贵族政权存续的大事。孔子认为,晋国应当永远用晋国的始受封君主唐叔从周天子那里带 来的法度(唐诰)来统治民众。现在不要这些法度,而搞出个刑鼎,民众就要依鼎办事,贵贱的等级秩序破坏 了。可见孔子所谓的“度”,就是指的“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制度。铸刑鼎的活动,冲破了奴隶制的传统,实 际就是对周礼的否定,在孔子看来,当然是不能容忍的。
二、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 利,也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再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其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 断,使法律走向公开,这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公布成文法自郑、晋开端以后,其他各国群起仿效,至魏国李悝集春秋各国立法之精华,制定出了着名的《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