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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教育机构伤害责任

发布:2014-07-14 12:30:5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河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w.org/)根据历年来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科目的考试特点,特别整理了一系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的备考材料,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概念


  教育机构伤害责任,是指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该教育机构依法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教育机构伤害责任的承担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推定过错)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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