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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发布:2014-07-24 00:20:4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河北公务员考试网(www.hbgwyw.org/)根据历年来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科目的考试特点,特别整理了一系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的备考材料,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所谓固有,对自然人来讲,这种权利与生俱来;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这种权利自成立时即享有。


  2.人格权须经法律认可。虽然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但只有经过法律认可


  的人格权,如名誉权、肖像权等才受法律的保护。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


  必需的利益。具体而言,是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


  名誉、肖像、隐私等方面所享有的利益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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