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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的起源与演进知识点

发布:2014-07-29 06:54:3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1.法起源的经济因素


  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是: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制的出现。


  其具体过程为:生产发展-社会分工-出现剩余产品-私有制-阶级分化对立-统治阶级-法律。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 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则,来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保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限制甚至消灭那些对自己不利的因素。这说明了法律 一定具有阶级意志性。同时,统治阶级为了使自己的意志获得普遍认可和服从并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实施,就 要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这就使得法一定具有国家意志性。同时,从法起源的经济因素可以看出,法 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任意产物,而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和反映,是社会客观规律运动的产物。


  2.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随氏族制度的解体而形成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这时社会上的集团也不再按氏族组织来划分,而 只能依阶级的利益来划分。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一种比氏族习惯更有力的规范来调 整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表明法是统治阶级斗争之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同时也是 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当某些 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 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成两个利益对立 的阶级,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成员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行事,于是法律的 调整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中分离出来,法的调整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法的调整的主体是政治社 会中最具权威的组织--国家,国家创制法并保证法律的实施。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习惯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具有了阶级 性,逐渐转变为习惯法。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 规范,而赋予法律的效力,从而形成最早的习惯法。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 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最早的制定 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以后,国家适应社会的需要主动 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制定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因此,法律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 完善、由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的长期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过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分化、到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的习惯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没有明 显的界限,三者相互渗透、浑然一体。随着社会的进化、法律的发展成熟,法与道德、宗教规范开始分化,法 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特殊的作用。


  第二节法的演进


  一、古代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 制王权。


  奴隶制法具有的共同特征: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 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刑罚种类繁 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依靠严刑峻罚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反 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


  封建制法具有的共同特征: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 地主的所有权;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刑罚酷烈,罪名繁多。


  二、资本主义法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资本 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2)资本主义法的本质


  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 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2.法系


  (1)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一般认为,法系是根据法 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 法律的总称。西方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 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人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原先英国通行盎格 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在当地也有一定影响。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人侵后,随着土 地转人诺曼贵族,在加强中央集权王权的同时,英国国王派官员至全国各地进行巡回审理,并逐渐建立了一批 王室法院,以后通称为普通法院。这些官员和法院根据国王敕令,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判决。在这种判决基础 上,逐步形成了一套全国适用的法律,通称为普通法。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设有“司法审查权”。美 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 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之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 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的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3)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 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 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 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之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 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 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4)两大法系的区别


  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因此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大区别。


  首先,法律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 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遵循先例 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其次,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 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人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具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 法律。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 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 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有不少属于判 例法的规范化。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 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 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 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学倾向,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的倾向,英美法系则更多的体现了经验主义的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人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 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三、社会主义法


  1.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废除旧法创建新法


  1949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中指出:“国民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 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国民党的法律,法院的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公布的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法律 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志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维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 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也作了 同样的规定。


  所有这些文献,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反映了我国革命形式的特点,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 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2)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积累了经验


  ①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确认了过渡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性质;


  ②国家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改造法、惩治反革 命条例、劳动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③1954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是 它的进一步发展。它反映了我国民主革命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国家要进人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


  ④1954年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 基础。


  (3)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 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如果没有掌握政权,法律就会是一纸 空文。


  (4)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①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 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无产阶级及其领导 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


  ②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 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 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 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


  ③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 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 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


  (5)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①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 特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也是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发展起来的;


  ②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 底地、无保留地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旧法。在建国前夕彻底废除一切国民党政府法律的效力,对于建立新的政权 和法制是有益的,同时也反映了刚刚翻身解放的劳苦大众的迫切要求。在根据地时期已积累了一定的法制建设 经验和成果,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新民主主义政策,使得新中国一成立就具备了以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以法律为辅的社会调整手段;


  ③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 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过渡时期,根据地的法经过改造,发展为全国性的法,并由新民主主义法转变为社会主义 法。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进一步积累了经验。


  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继承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 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阶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 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同样,社会主义法也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性 质决定了要把工人阶级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 规范,即社会主义的法。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必然反映自己的经济基础,受自己经济基础的 制约并为之服务。因此,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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