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应对校园暴力矫治比严惩更迫切
预防校园暴力必须让家庭、学校、社会乃至政府、司法各司其职。一个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的教育矫治机制,亟待建立且日显紧迫。
连日来,多起校园暴力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正当人们为浙江庆元“3名未成年人暴打、烟头烫小孩”震惊之时,22日晚,微博再次曝出江西“永新初中学生遭群殴”、四川乐至“初中女生被羞辱”两起事件。昨天,两地公安、教育等部门表示,正做进一步调查。
接下来的舆论跟进我们似曾相识。一些人会感到讶异:现在的孩子都怎么啦?哪来的深仇大恨,下手如此狠毒?在他们的意识深处,究竟是什么因素在指挥其神经中枢?是家庭的纵容,还是对校园的逆反?是应试教育的长年压抑,还是影视暴力的线下投射?
再紧跟着的反思无非是指向家庭、校园和社会这三方。但这种太过宽泛的检讨,又常常因为责任主体失焦,而无法落到实处。
当然,每宗个案就如每一片树叶,总会有属于个案的特殊因素。家庭监护不力责任多一些,还是校园教育不当责任大一些,或各不相同。但由于校园暴力事件的低龄化,当行凶者还未满14周岁时,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司法通常无法介入。由于这些“问题少年”多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教育管理相对规范的地区,学校还不能就这么开除他们 ,最后的处理结果往往就是推给家庭了事。司法不能拿“问题少年”怎么样,正是一些民意吁求应严惩行凶者的重要根源之一。
细究校园暴力究竟应归咎于家庭多一些,还是学校多一些,并无太大意义。我们其实都已熟知这一问题的标准答案:预防校园暴力必须让家庭、学校、社会乃至政府、司法各司其职。家庭是教育的起点,也是预防校园暴力的基点;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是预防暴力的关键。这些年来,西风东渐,刑法的谦抑性、司法人文主义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在我们的立法中得到了应有的重视。但总的来看,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理念强调颇多,实质的措施却很少。
强调应对校园暴力的“实质措施”,并非是附和“严惩校园暴力”的民意诉求。动用刑法严惩校园暴力,尤应慎之又慎。但对于确有行凶恶习的“问题少年”,法律也不能不闻不问。对校园暴力的漠视和纵容,难道就不是另一种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问题少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呢?社会责任呢?过去的办法是必要时可以“收容教养”,在劳教已被废除的大环境下,收容教养制度也显得与时代脱节,且与司法现代化的方向相悖。一个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的教育矫治机制,亟待建立且日显紧迫。
换言之,“保护未成年人”不能成为校园暴力的保护伞,更不能成为司法无为的万能借口。如何让那些犯下错误的未成年人明辨是非,知晓责任并改过自新,是这一教育矫治制度的依归。对待校园暴力,一味严惩固不足取,但教育矫治要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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