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北衡水市冀州区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45名)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司法、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我区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在区人大常委会、区委政法委领导和指导下,经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共45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3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9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公告
公告期为30日,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
(二)候选人产生方式
1.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局,从本辖区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三)资格审查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对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四)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五)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5年。
(七)就职宣誓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的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15日。
(二)报名地点:衡水市冀州区司法局基层科,联系电话:8612136。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申请表》(申请表和推荐表到区司法局基层科领取);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3张;
4.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证明材料,包括政治身份、专业知识、职业状况、身体条件、现实表现等。
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职权,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被随机抽选或受组织推荐的公民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衡水市冀州区司法局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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