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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保定市蠡县公开招录留置看护辅警人员公告(20名)

发布:2020-03-24 19:10:0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0河北保定市蠡县公开招录留置看护辅警人员公告(20名)已公布,报名时间: 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0日河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事宜公布如下:
 
关于公开招录留置看护辅警人员的公告
 
  经蠡县县委、蠡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开招录留置看护辅警人员20名。
 
  一、招录岗位
 
  本次招录留置看护辅警人员20名(男性),招录的人员由蠡县监察委员会、蠡县公安局共同管理,从事留置对象陪护工作。
 
  二、招录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三、招录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管理分配。
 
  2、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复员退伍军人需高中以上学历。
 
  3、具有蠡县户籍,年龄18周岁至30周岁(2002年4月10日-1990年4月10日),复员退伍军人可放宽至33周岁。
 
  4、身体健康,体型端正,举止大方,无残疾,无纹身,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严重近视,心理健康,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属无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受过行政、刑事处罚,身高1.70米以上。
 
  5、因工作需要具备随时参加异地陪护工作的条件。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4)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其他不适宜从事辅警工作的。
 
  四、招录程序
 
  (一)发布公告:2020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9日
 
  (二)报名
 
  报名时间: 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0日
 
  报名地点:蠡县东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往西50米)
 
  联系电话:0312-6227668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费100元。报名人员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退伍军人携带退伍军人证)填写报名表。(照片现场采集)
 
  (三)组织考试
 
  1、领取准考证:2020年4月11日(带身份证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
 
  2、笔试
 
  笔试时间:2020年4月12日
 
  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聘请异地专家命题,采取百分制,以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时事政治、政治理论和有关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适应工作的基本素质。题型全部为客观题。笔试成绩当天进行公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招录人员按笔试成绩2:1进入体能测试
 
  3、体能测试
 
  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测试地点:另行通知。
 
  由专业人员具体负责体能测试的组织实施。测试时考官临时确定并抽签分组。测试项目为男子1000米跑、引体向上、立定跳远,满分100分。体能测试成绩当天进行公示。
 
  4、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按笔试、体能测试成绩各50%记分。
 
  招录人数按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次序进行录取,如末位成绩出现并列,体能测试成绩高者优先,体能测试成绩并列的,按照退伍军人、本科、大专的顺序择优录用。
 
  (四)政审及体检
 
  考试通过后,在报名处领取政审表、体检表。
 
  (五)公开公示
 
  将综合成绩、体检、政审结果和招录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缺名额依次递补。
 
  五、相关待遇
 
  (一)签订聘任协议
 
  公示期满后,与劳务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能适应工作的签订聘任协议,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不能适应工作的不予聘任。
 
  (二)工资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按照我县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月执行,以后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另根据工作表现按辅警标准发放300元/月绩效工资;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最低缴纳基数缴纳“五险”,个人应缴部分由劳务服务机构代扣代缴。
 
  六、组织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在聘期内违法违纪不服从管理或不适应工作的。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从事其他活动,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可解聘情形的。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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