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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2)
2013-06-04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相对无效(voidable) 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撤消就认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不能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就认为其他撤消权也不能行使; 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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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3)
2013-06-043.无效的民事行为:(void) 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例外: 没有预售许可证无效,但补办后有效; 承包工程资质不够无效,但竣工前取得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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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3-06-041.成立的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 双方行为,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时成立; 单方行为,又分为无相对人(如遗嘱),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 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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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分类
2013-06-041、德国法学家观察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和卖方的主观心态有三个层次: ①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 ②目的意思: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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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
2013-06-04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可以分为: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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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2013-06-031、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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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2013-06-0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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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1)
2013-06-03(一)概述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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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法人(1)
2013-06-031.三个特征:――以有限责任为核心 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2.法人分类:以营利为核心 ①我国的分类(以是否营利来分):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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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2)
2013-05-31(三)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字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全体合伙人是被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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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3)
2013-05-31(四)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主体。银行、保险公司的,只能以分支机构单独做被告 一般公司的,可以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做共同被告,最终责任先由分公司的财产承担,不够的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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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法人(2)
2013-05-313.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与经营范围 法人本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高度一致,但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 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自然性质的限制:如不能结婚、不能继承、不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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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法人(3)
2013-05-315.法人与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对外部是代表关系)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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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法人(4)
2013-05-317.法人与法人成员 法人成员就是指法人出资人,以公司法人为例,公司法人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由多个成员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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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法人(5)
2013-05-319.成立、设立、变更、清算与终止 (1)成立与设立: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活动+设立登记(生效要件)=法人成立(同时获得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 在完成设立登记之前,任何人不得